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安阳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院政发〔2023〕14 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有1176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11月7日至11月16日,公示期满视为送达。公示期间内如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公示期满,按学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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