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和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和《安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公设在教务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校学士学位办公室职责、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参照《安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同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的授予条件,逐个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学位外国语考试成绩、学位论文成绩等方面进行初审,并向校学士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全部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有关毕业设计等档案材料,并提供学位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3.学士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各项材料进行复审;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学位授予名单并上报学校学位办;
5.学校学位办对推荐的学位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决定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6.根据河南省学位办决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择优授予的原则,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2.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科成绩不低于75分(按百分制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达到“良”及以上,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外语水平需通过我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或学术诚信,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及以上者;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2.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3.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的;
4.课程考试(含外语)未达到要求的;
5.在学期间考试作弊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第七条 毕业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