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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了规范教师聘任管理办法,确保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师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任教师范围

(一)本校各专职、兼职专业教师。

(二)其他高校的专职、兼职专业教师。

(三)具有一定教学经验、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聘任条件

(一)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教书育人的师德修养。

(二)专职兼职教师必须具有教师任职资格证和学士学位以上证书。

(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教学经历证明。

三、聘任办法

教务科在下达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后根据课程设置聘请所需教师。原则上副教授以上人数占本学期聘任教师总人数的30%以上。

聘任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双向选择、择优选聘的原则,根据教师的级别、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学历状况及学生意见等条件择优选聘,拟定聘任人选。

由教务科向受聘教师颁发授课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聘期。

四、教师聘后管理

(一)教师职责

教师受聘后,应按照教学安排,遵循教学秩序和教师教学纪律,从严治教,为人师表,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1.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所规定的课程名称、班级、时间、地点上课,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2.任课教师若有正当理由需要调课,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4.任课教师必须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试题。

5.各科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严格进行考勤,并公平、公正地打出平时成绩,每门课给学生布置23次作业,并进行批改,于学期末将作业交教务办公室。

(二)教师考核

1.学院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教学工作业绩,即授课效果。对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2.对教师的考核于学期末考试期间进行,考核采取学生调查方式进行。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

4.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续聘、免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较差和差的教师,下一学期不再聘任;考核为一般的教师,由学校提出改进意见,改进效果良好者考虑续聘,否则免聘。

五、教师的解聘与辞聘

(一)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以解聘,其经济损失由受聘教师承担。

1.考核不合格,且不改进者;

2.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

3.一学期内两次发生教学事故者。

(二)学院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聘教师可以提出辞聘,其经济损失由校方承担。教师辞聘应当由本人提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律程序解除聘约,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岗,也不得擅自替换教师。

(三)在解聘、辞聘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