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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2.5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年限最低不少于两年半,高中起点专科学习年限最低不少于两年半,可申请延长(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单位计),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最长不得超过2年(休学累计不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章 课程学习与课程考核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教学安排和要求,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线上课程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学生以自主学习为主;线下面授课程根据学校教学安排由校外教学点组织,学生须按时参加。

第四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取得的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应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课程考核为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考勤等,由任课老师根据学生上课出勤情况和完成课程自学任务及课程作业情况进行评定。网络课程务必全部观看完教学视频并完成其他相应学习任务和考试,视为完成课程任务。

毕业论文(设计)是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应当认真完成论文(设计)各阶段任务。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才能取得成绩。

第五条 课程补考、缓考与重修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不得无故缺考。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内进行,缓考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分。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均有学期考核、学期补考。

(三)学期补考不及格,可申请重修,重修结束时参加该课程考核。申请重修的学生应于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第一周前办理重修。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不参加考核,都视为自动放弃一次考核机会。考试中学生无故缺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在成绩栏内注明“缺考”字样,并不得参加次学期初的正常补考,可申请课程重修。

(五)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没有补考,只能重修。

(六)重修和补考成绩在 60 分以上者,有效成绩以 60 分记载。

第六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请假、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教务科审批后,复学后的各科学习、考试成绩按实际取得的成绩。

第七条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应自行补修所缺课程,补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取得的成绩 。

第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安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其行政处分根据《安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二)在校期间考试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取消其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取等级制和百分制方式记载。其中毕业论文(设计)采取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记分,其他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将更改后的课程成绩书面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学生的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在校学生因故需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单,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毕业学生需到学校档案馆查阅复印。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管理

(一)学生毕业成绩单一式两份由教务部审核后,学院打印。一份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由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二)学生对其成绩有疑(异)议的,可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科负责组织复查,若复查成绩有变动,报学院审查后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有不合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凡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由本人在毕业当年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依据《安阳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毕业时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须填写毕业登记表,做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健康状况等。学生经学生所在教学点审查同意,报学院审核,归入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修课程超过总课程9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所修课程未达到总课程90%的或作退学处理者,作肄业处理。结业后不再开通学习。

第二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阳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